指鹿为马,这个做药的被判刑6个月,还罚了2万

    添加日期:2017年12月8日 阅读:2147

    2017年11月,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案子。

    案情很简单:

    2015年7、8月份,被告人吴某通过阿里巴巴网页,搜寻到刘某注册的河南XX公司销售“痛可冷服贴”、“消痛冷敷贴”(均为医疗器械)的相关产品信息后,即与该公司联系,以9元/贴的价格,先后于2015年9月26日、12月11日及2016年1月6日三次从河南XX公司购进“痛可冷敷贴”裸贴300贴。

    吴某又从网上下载该产品的广告宣传信息,通过网商制定30个包装盒,将“痛可冷敷贴”包装成“**百年秘方膏药”,冒充中药。

    然后,吴某以批发价30元/贴、零售价50元/贴的价格,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向史某(另案处理)等人销售。

    其中,吴某先后三次销售给史某120贴,获利2500余元。公安机关在吴某家依法扣押尚未销售“**百年秘方膏药”5盒。

    2016年3月2日,吴某主动至公安局投案,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
    2017年7月,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吴某为非法获利,将医疗器械重新包装后冒充药品销售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被告人吴某系自首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依据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吴某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罚金2万元。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。

    一审宣判后,吴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吴某主张:本人不存在生产、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,一审判决也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有危害性的客观事实,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,一审量刑过重。

 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,将医疗器械包装成药品对外进行销售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。

    二审法院认为:

    1、根据法律规定,药品的生产、经营应经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许可。吴某在未经许可,且不了解“痛可冷敷贴”的情况下购买裸贴,为获取非法利益自行下载虚假信息对其包装,冒充药品对外销售,符合生产、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。

    2、吴某销售的“**百年秘方膏药”经药监鉴定为医疗器械,且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,依法应认定为假药。至于假药的具体成分等不影响生产、销售假药罪的认定。

    3、吴某将医疗器械包装成药品对外进行销售,既有生产行为,又有销售行为,社会危害性比较大,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。一审判决考虑其所具有的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,所判刑罚并无不当。

    综上,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二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  徐州市中院终审裁定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  吴某非要把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成药品销售,获利没有多少,反而被判刑6个月,还罚了2万。这个代价实在不小了。

    尽管药品和医疗器械都属于医药产品,但药品就是药品,医疗器械就是医疗器械,该怎么卖就得怎么卖。


    责任编辑:赵帅超 WWW.1168.TV 2017-12-8 11:25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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